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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阳公安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第二批4起典型案例

2024

/ 03/21
来源:

最泰安中华泰山网

作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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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,宁阳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、省公安厅、市公安局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,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,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,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网络谣言有关情况公布如下:

  案例一

  刘某某散布谣言案

  2024年2月,刘某某在短视频平台,发布“年内中国可能发生七级以上地震,山东到安徽等地将发生地震”等相关谣言内容,制造恐慌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。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
  案例二

  韩某某侮辱他人案

  2024年2月,韩某某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条,遂心生不满,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辱骂交警的视频,造成恶劣影响,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韩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
  案例三

  李某某散布谣言案

  2024年3月,李某某为增加其个人账号曝光度,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,博取网民关注,造成恶劣影响,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
  案例四

  赵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

  2024年3月,赵某某在短视频平台,发布拼接视频显示一飞机空中冒烟随后发生事故坠落。经公安机关核实,该视频为谣言信息。赵某某发布拼接视频,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。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行政处罚。

 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。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、扰乱社会秩序、诽谤他人等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。

  请广大市民、网友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,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。

 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

  01

  民事责任

 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
  02

  行政责任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

  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  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  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  03

  刑事责任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责编:

审核:解西伟

责编:解西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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